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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不合规,处罚有变化——广西局监察执法一处执法见闻

2025-01-14 17:23来源:中国煤炭报

“不对呀。这条隐患是属实,但是行政处罚依据引用条款好像不对。”

“那你认为该引用的依据是什么?”

“我认为,这条隐患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应该引用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才由你们责令我矿停产整顿……”

前不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监察执法一处四级调研员周永途给辖区一煤矿送处罚告知书时,该矿主要负责人对处罚告知书中“输送机转载点的喷雾装置损坏,不能正常使用”这条隐患的处理处罚提出异议。

据了解,此前,监察执法一处组建执法组对辖区煤矿开展机电提升运输专项监察,在该矿检查时发现“一坡三挡”安装不规范、机电设备不按要求检测检验等13条隐患。

“你说的这些内容,如果是在2024年5月1日前,那肯定没有错。但是,2024年5月1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就废除了。所以,我们检查的‘输送机转载点的喷雾装置损坏,不能正常使用’这条隐患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引用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进行处理处罚是合法合规的。”周永途拿出《条例》,翻出上述条款,语重心长地对该负责人解释道。

看到确切依据后,这位负责人摸了摸头说:“真不好意思,我的思维还停留在旧法律法规上。我还以为防尘设施损坏只是限期整改不涉及罚款。现在,我虚心接受处罚,并马上组织全矿人员重新学习《条例》。”

2024年以来,监察执法一处始终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扎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不仅向各煤矿企业免费发放《条例》、“八条硬措施”等宣传海报,而且在开展执法检查时,仔细宣讲《条例》等规章制度,让煤矿企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同时,通过广西局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向各煤矿企业推送宣传《条例》解读、“八条硬措施”应知应会等相关政策和通报的各类事故案例。

此外,监察执法一处对于所查出的隐患,都会在其后面标注违反的相关条款,在通报反馈会上逐条与煤矿核对,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如果煤矿负责人觉得有问题,还可以提出来讨论,充分给予煤矿企业申辩的机会。

(邓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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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宁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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