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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季度至少对自救器进行一次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矿山企业可委托自救器生产厂家或具备检验能力的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
怎么判断矿山企业是否具备检验能力?有没有明确的条件进行判断?
检验能力指的是检验资质还是用于检验工作开展的设备配置和人员能力?
回复: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矿安〔2025〕2号)(简称《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矿山企业应当每季度至少对自救器进行一次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矿山企业可委托自救器生产厂家或具备检验能力的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
“具备检验能力”指的是具备符合《煤矿用自救器》(GB 24502-2023)“7.3.1 使用方自检”的能力,包括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规定》第十七条中第1条到第4条的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