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名:*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362*
邮箱:190*
电话:139*
通讯地址:陕西*
咨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中“回采煤量......,即已处于回采状态或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煤量之和。”其中对“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煤量之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种理解:(1)工作面虽未安装设备,但其他方面均满足相关规定要求,该工作面可采储量即计入回采煤量;(2)除满足回采煤量定义的其他要求外,必须完成设备安装后,方可计入回采煤量。
请问专家,此条款应如何理解
回复:回采煤量是准备煤量范围内,已按设计完成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等回采巷道及开切眼掘进工程所圈定的,且瓦斯抽采、防突和防治水的效果已达到工作面安全回采要求的可采储量,即正在回采或只要安装设备后,便可进行正式回采的工作面煤量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