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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问题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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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井工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这里指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都包括哪些人员?包括煤矿的总会计师、销售副矿长、销售科长、财务部长、办公室主任吗?

    回复: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带班下井主要目的是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井工煤矿带班下井的人员范围,既包括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等矿领导,也包括与现场作业关系紧密的其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