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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煤矿防灭火细则》第59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的封闭采空区及其他密闭区,应当每周1次抽取气样进行分析……”。本矿井主采12下煤、16煤,煤厚平均分别为1.37m、1.02m,Ⅱ类自燃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分别为93天、85天。矿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为“U”型通风,回采结束后分别在进风顺槽、回风顺槽进行了封闭,回风顺槽密闭处设置了束管对采空区内进行抽取气样分析;请问进风顺槽还需要进行抽取气样分析吗?
回复:《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的封闭采空区及其他密闭区,应当每周1次抽取气样进行分析,并监测温度及压差;发现有自然发火预兆的,应当每天抽取气样进行分析。具体在进风顺槽还是回风顺槽密闭墙处抽取气样,要根据两道密闭墙压差决定,原则上抽取负压侧密闭墙内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