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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第三条的理解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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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第三条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工程进行发包的,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发包,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 是否应理解为大中型矿山企业对非采矿、掘进的,相互不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基本建设工程进行发包的不超过3家,对矿山生产期的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不超过2家? 请求回复

    回复: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对工程进行发包的,承包单位不得超过3家,其中生产期间井下采矿、掘进工程对外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