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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确保入井人员每人配备 1 台自救
器,并在井下紧急避险地点配备 1.2 倍于所服务区域同时作业最大人数的自救器。 请问已经在自救器补给站配备了1.2倍的自救器。永久避难硐室是否需要按照当班最大入井人数配备?
回复:《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明确了紧急避险地点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避灾路线上设置的自救器补给站等地点。因此,第十条中“井下紧急避险地点配备1.2倍于所服务区域同时作业最大人数的自救器”的要求,应包括紧急避险设施(永久避难硐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