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名:*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220*
邮箱:178*
电话:178*
通讯地址:河北*
咨询:《规定》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并在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等地点配备自救器……”2024年10月2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召开自救器专项整治会议,安标国家中心王磊同志解读《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煤矿要求在紧急避险设施,自救器补给站及库房,要求配备自救器;非煤矿山当中,仅要求对库房配备备用自救器”请问此项解读是否有效,非煤矿山是否需要在井下紧急避险设施、自救器补给站等点位配备自救器?
回复:2024年10月2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组织召开自救器专项整治会议,会议安排由安标国家中心王磊同志对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解读。其后,经汇总社会各方意见,结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等有关要求,根据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对矿山井下紧急避险地点自救器配备要求进行了调整优化。2025年1月2日,国家局印发了《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矿山企业关于自救器的配备要求,即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矿山企业应按照最终印发的规定执行。